广东省水利厅农村机电局

      广东省水利厅农电局是厅属处级事业单位,公务员管理。该局有人员编制32人(在职24人)。主要负责国家和本省有关水利水电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并研究制定全省小水电及机电排灌建设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十五"期间,主办广东省八届人大“关于加快小水电建设”议案的实施工作;正在承办广东省十届人大“关于加强贫困地区农村机电排灌工程建设”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主要职责:
一、指导水利行业的水电工作。
二、指导全省机电排灌工作。
三、拟定全省小水电及机电排灌发展规划,制定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及小水电代燃料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和小水电代燃料生态工程建设等工作,并组织达标验收。
四、对全省小水电和机电排灌工程按分级权限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和初步设计审批工作。
五、负责全省小水电及机电排灌工程建设管理和竣工验收。
六、负责全省水利系统小水电及机电排灌工程的安全生产、人员培训、经验交流及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等工作。
七、负责拟定全省小水电及机电排灌工程建设与改造项目年度计划。
八、承办省水利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其他事项:
(一)省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办公室挂靠省水利厅。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负责全省水旱灾情发布,指导、监督重要江河和水库的抗洪抢险工作;负责编制全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省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核定行政编制18名,其中:主任1名(由副厅长兼任)、副主任5名。后勤服务人员数3名。

(二)设立省水库移民工作局,为省水利厅直属行政单位。负责全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工作;负责对口支援三峡库区工作;按职责开展全省新建、扩建、除险加固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协调全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包括以发电为主的新丰江等七大省属水库移民和安置在本省的三峡工程外迁移民)后期扶持管理工作。其机构编制另行核定。

(三)水利水政监察局,为省水利厅直属行政单位,正处级。负责对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承担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跨地级以上市的水事纠纷;依法征收水资源费及其他费用;指导区域、流域水行政执法。其编制和领导职数另行核定。

(四)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省水利厅负责水资源保护,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厅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水利厅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当与省环境保护厅协商一致。

(五)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河道采砂管理体制按《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省水利厅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省国土资源厅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广东海事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省水利厅牵头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六)与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林业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出海河口的滩涂管理:在围垦前由省水利厅管理,围垦后成为陆域时由省国土资源厅管理。主要江河出海河口能否围垦或从事可能影响行洪纳潮的活动和建设,由省水利厅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局、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省人民政府确定。沿海、沿岛的滩涂在围垦前属海域范围时,由省海洋与渔业局管理,围垦后成为陆域范围时,由省国土资源厅管理,能否围垦或从事可能影响行洪纳潮、海堤安全的活动和建设,应当事先征求省水利厅的意见。滩涂划入生态公益林规划区和划为红树林、鸟类自然保护区的,由省林业局管理。河海分界线向河一侧由省水利厅管理,向海一侧由省海洋与渔业局管理。

(七)与交通运输部门的职责分工。发生在河道及其出海口门与航道重叠范围内的违反水法规行为,由省水利厅依法处理,涉及主航道的违反水法规行为,由省水利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处理;省交通运输厅兴建交通设施涉及水利方面的事项,应当事先征求省水利厅的意见。省水利厅兴建水利设施涉及航道运输方面的事项,应当事先征求省交通运输厅的意见。

(八)将城市涉水事务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按有利于水资源统一管理和配置的原则确定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方面的管理体制,省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根据所承担的职责负责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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